南通通州一男子上班期间经常以上厕所为由停留在公司卫生间,公司因此将其解雇,该男子不服向公司索赔20万。公司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呢?
原告刘某是南通某电路公司员工,于2015年入职,负责公司对整个厂区的检查工作。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,刘某频繁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,公司发现后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2023年8月,刘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赔偿20余万元。他认为自己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,公司将他辞退缺乏依据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,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“正常来说,即去即回去卫生间是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。但是如果用人单位,已经就其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,根据其自身需要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,而劳动者有意违反了相关制度,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”李倩表示。